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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1、鼓励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1)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2) 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 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4)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5)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2、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1) 营运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 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3) 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的,"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4)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关税。 (5)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3、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1) 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 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2) 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 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3) 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4) 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型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4、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1) 通过成立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将与外商投资相关的部门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督办落实、限期反馈"的原则,从申报立项到注册登记等,给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 (2) 参与联合办公的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并实行两审终结制。 (3) 全面清理整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除税收外,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集中收取。 (4)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自主确定。 (5)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运输、通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价格与国有企业相同,且可用人民币支付。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按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收取养路费、过桥费、购买和租用商用房管理费以及市内旅游、医疗服务等费。 |